福州市女职工产假劳动保护权益问答(2021年)

2021-11-05 阅读次数: 1551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我们聚焦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比较关心的产假、哺乳时间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一起行动! 

问: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享有的权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内容。 

  

问: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本单位实际,就设立劳动保护设施、发放卫生用品、育儿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问: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三期”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不合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问:对孕期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视为劳动时间。 

  

问:怀孕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是否影响工资? 

答:不影响。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问:女职工流产假天数有多少天? 

答: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问:企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如何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未发放生育津贴的剩余天数,工资照发。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问:哺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育儿期保护政策有哪些? 

答: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问:女职工体检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本人。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答: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