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超3年以上社保不可办理社保转移

2017-06-26 阅读次数: 5202

  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此法使得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待遇更有保障,工作变动频繁也不会让社保白缴!

  社保转移不仅可以跨市还可以跨省!而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因此,有很多人都将自己之前缴纳过的社保都归集到一个地方。

  而类似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养老待遇势必会比其他地方要高,有的筒子们可能会选择在外地缴纳或补缴多年的社保,然后再一次性转移到待遇高的地方,以便领取高待遇!

  但是广大政府干部也不是吃干饭的,为社保转移设置了门槛!

  比如上述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由四大部门(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参保者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

  概括起来就一句话:要想转社保,必须开证明!

  近日已有两省市出台具体政策!大江苏和厦门市!

  一、江苏省最新规定:一次补缴超3年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

  2017年6月14日新规: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定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在江苏省,补缴社保转移有两种情况不予认可:

  1、一次性补缴社保超3年办理社保转移的,无证明,转入地不认可;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社保,转入地不认可!

  二、厦门市最新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转移时需出具证明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必须出具四大部门提供的证明,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

  感受到社保的深深恶意了么!其实小编觉得,如果想不受这个限制也行,养老保险别中断缴费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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